本 會 資 訊

霹 靂 電 單 車 商 公 會 章 程

名 稱

1.
(a)本會命名為 「 霹靂電單車商公會 」 ( 以下簡稱為 「本會」。
(b)未得社團註冊官批准,本會名稱不得更改。

注 冊 地 址

2. 本會註冊地址及開會地點為 : 怡保九皇爺路門牌18號B,或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惟須先獲得社團註冊官之批准。

宗 旨

3.
(a)維護會員之利益,在與政府或商業團體之來往中為本會行業之代表。
(b)發表和執行會員之意見或看法,並代表會員作為呈情之橋樑。
(c)團結會員,聯絡會員感情,促進會員之共同利益,以及
(d)為會員提供文娛活動及商業聯絡之方便。

會 員

4.
(a)在霹靂州內之售賣摩多西卡或士古打的東主或此類商號之董事或經理得以申請為會員。
(b)理事會可以邀請任何對本會的發展和福利有巨大貢獻的人士為本會之名譽主席或顧問。
(c)本會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
(d)申請為會員者必須填寫規定之表格,經一名會員提議及另一名附議。表格呈給本會總務,張貼于佈告欄至少兩星期。之後,總務須盡速交給理事會批准。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不必說明理由。
(e)申請者獲得理事會之批准後,並繳納規定的入會基金及第一個月之月捐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享有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
(f)任何被拒絕之申請者,可在三年之後重新申請,在這三年期間,不得以賓客身份進入本會會所。
(g)會員數目不限。

會 費

5.
(a)
(i)入會時一次過繳納RM 500.00入會基金即可成為永久會員,不必再繳交月捐。
(ii)入會時繳納入會基金RM 100.00即成為普通會員,每月須繳交月捐RM5.00。

名譽主席和顧問無須繳交入會基金和月捐。
(b)月捐須在每月之首7天內繳交給財政。
(c)為了某一特殊目的,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向會員徵收特別捐或獻捐。在規定之時間內未繳交者,將被視為拖欠月捐論。

會 員 權 益

6.
(a)所有會員及名譽主席或顧問,均享有本會提供之利益與方便。
(b)只有那些有投票權和資格的會員,始可被選為職員或理事會成員,以及在本會解散時有權分享本會之財產。

退 會 和 開 除

7.
(a)會員若欲退會,須呈給理事會兩星期之通知,並繳清一切欠款。
(b)不論在會所內或會所外,任何會員在行動上被理事會多數成員認為有損害本會聲譽,違反本會和本會會員利益者,或者破壞本會章程,理事會有權暫停其會員籍或開除之。有關會員可以上訴,但理事會之決定為最後者。
(c)任何會員拖欠月捐或其他捐款達6個月者,將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d)任何商號或公司一經被停止會員籍,開除或喪失會員資格,無權享受本會提供的任何利益並不得以貴賓身份進入本會會所。

會 員 大 會

8.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凡召開會員大會有25名會員或者有一倍於理事會成員數目的會員出席( 視何者為低 ),方始構成會議之法定人數,會議方為有效。
(b)會員大會在指定開會時間半個小時後未有法定人數,該會議將告展期,開會日期由理事會決定,但不得超過30天。如果在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沒有法定人數之會員出席展期之會員大會,出席者有權召開會議,但不得涉及修改章程或涉及全體會員的事項。
(c)會員大會在財政年度結束之後舉行,但不得遲過3月31日。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由理事會決定。會員大會處理的事項包括 :
(i)每2年選一次理事會成員、2名內部查賬員和4名信託人。
(ii)聽取報告及通過由查賬員查核的賬目。
(iii)討論決定理事會權力範圍之外的事項。
(iv)處理提呈給大會的一切事項。
(d)在會議日期21天前,總務必須寄發開會通知給所有會員,並須刊登於國內華文報上至少一次,註明開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提案,修改章程提案等。開會通知須張貼於註冊會所或者開會地點。
(e)提呈大會討論的提案,須在接到開會通知的7天內呈上給總務。除了第15(a)項規定者外,提案以普通多數通過為有效。
(f)在會員大會7天前,總務須寄發大會議程給所有會員,附上會議記錄、報告、提案以及經審核之賬目。這些文件也須存放於會所或開會地點,以便會員 查閱。
(g)特別會員大會在以下情況下召開 :
(i)如果理事會決定召開之;
(ii)有不少過五分之一(1/5)繳清月捐之會員的書面要求,並說明開會理由。
(h)會員要求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須在書面要求提出後30天之內舉行。
(i)總務須在會議日期前15天將特別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寄發給所有會員。
(j)上述8(a)及8(b)條關於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的規定,也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惟當在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之後,沒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展期之特別會員大會,該會議應取消,並在日期後的6個月內不得基於相同之理由再度要求召開之。
(k)總務必須在每一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結束後,盡快將會議記錄草案寄發給每一個會員。

理 事 會

9.
(a)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機關,由19名理事成員組成,每二年在會員大會上以秘密投票選出。投票不得交給代理人進行。
(b)所有理事會成員及執行本會會務的職員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c)理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i)主 席
(ii)副主席2名
(iii)總 務
(iv)副總務
(v)財 政
(vi)副財政
(vii)社交和聯絡主任
(viii)副社交和聯絡主任
(ix)華文文書
(x)國英文文書
(xi)理事會委員8名
(d)上述理事會成員必須在會員大會上經由提議和附議而交投票決定,決定以普通多數為標準。所有理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但主席只能連任2屆。
(e)理事會的職權是在會員大會議決案和政策範圍下,處理和監督本會會務和對本會的發展作為決定。理事會不得在未徵詢會員大會意見之前,採取與會員大會願望相反的行動。在任何情況下,理事會須受會員大會的管轄。理事會須向常年會員大會提呈會務報告。
(f)理事會至少每月開會一次。開會通知須在4天前發出給每個理事成員。主席有權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或在不少過3名理事成員要求下,理事會會議得隨時召開。理事會成員的半數構成會議法定人數。
(g)當情況需要理事會作出緊急決定而理事會又無法及時召開時,總務應以函件方式作為決定,但須符合下列條件始為有效 :
(i)所要處理的問題須在函件上清楚地寫明,寄發給所有理事會成員。
(ii)理事會成員至少有半數表明贊成或反對;
(iii)以多數票為取決,通過函件方式作出的決定,總務須向下次理事會會議報告,並記錄在案。
(h)任何理事會成員連續3次缺席理事會會議,而又無令人滿意的理由,將視為自動辭職論。
(i)當理事會成員逝世或辭職,其職位由獲得次多票數的候選人填補。如果沒有這樣的候選人,或他不接受這個職位,理事會有權從會員中指定一人填補,至到下次常年會員大會為止。
(j)理事會指示總務和其他成員處理會務。它有權委任必要的主任或其他職員。任何主任、職員失職、失信、不勝任或拒絕執行理事會的議決案,或者為了維護本會的利益的理由,理事會有權暫停或解除其職務。
(k)理事會指示信託人運用和處置本會的不動產。
(l)在常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有權解釋章程的釋義,在必要時可對章程未說明的事項作出裁決。
(m)除了與會員大會的決定和政策相違背或不一致外,本會會員均須遵守理事會的決定,直至下次會員大會另作決定為止。

職 權

10.
(a)主席在任期內,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並督促這些會議的順利進行。主席擁有決定性的投票權,在經過會議通過的會議記錄上簽署。對外,主席是本會的代表。
(b)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其職務,在主席缺席時,資歷較深的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c)總務根據章程,並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指示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他主管不屬理事會其他職員職務的所有事務,妥善保管記錄簿,簿冊、文件和來往信件,檢查和批准支出,召開會議,準備報告和議程,出席一切會議並記錄,保管會員名冊。
(d)副總務協助總務執行職務,當總務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e)財政負責本會的一切財務的支付和收入,並負責管理錢財,主管支付單據和收據、賬簿。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作財政報告。
(f)社交和聯絡主任負責本會內外的聯絡工作,並在主席的指示下,參加社交和聯絡活動。
(g)副社交和聯絡主任協助社交和聯絡主任執行職務,在後者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h)華文文書協助草擬華文書信和文件。
(i)國、英文文書協助草擬英文書信和文件。

財 務

11.
(a)在不抵觸章程的限制範圍內,本會基金可用在實現它的宗旨的用途上,包括行政開銷、薪金、津貼、職員費及賬目審查費。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為任何在法庭上被判罪的會員繳付罰款。
(b)
(i)本會基金及金錢應在本會名義下存入理事會所指定之銀行。
(ii)任何時候,財政持有現款不得超過RM 300-00,超出此數額者須在收到7日內存入銀行。
(c)
(i)本會支付賬目須有單據或收據為憑。任何付款須經主席、財政及總務簽署批准。
(ii)所有銀行提款須由主席、財政及總務聯合簽署,蓋上本會印章。
(d)任何一次RM 500.00以下之支出不需經主席、財政及總務批准;支出超過RM 500.00而不足RM5,000.00者,則須經過理事會批准。RM5,000.00以上的支出必須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e)副總務協助總務執行職務,當總務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e)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之1月1日至12月31日。

信 託 人

12.
(a)本會之不動產將註冊在本會之名下,所有有關不動產之文件由現任主席,總務及財政簽署。其職位將由社團註冊官書面批准并由本會篕章証實。
(b)本會之任何不動產如要售賣,割名,轉讓或撤消必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批准。
(c)上述之主席,總務或財政如其行為有損害到本會之福利或聲譽或宣佈破產或犯上刑事罪名( 如偷竊,搶劫,欺騙 )被判監一年或以上,將在會員大會通過中止其職權。

禁 制

13.
(a)本會不得參預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或1959年職工會法令規定下的工會法動。
(b)除非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否則本會會員或職員不得以本會名義發售彩票。
(c)嚴禁在本會會所內賭博。
(d)本會不得附屬或聯系國外團體。
(e)未得到有關大學副校長批准之前,任何大學或學院的學生不得參加本會成為會員。

查 賬

14.
(a)常年會員大會在理事會成員之外的會員中,委任2名查賬員,任期2年,不得連任。
(b)查賬員的職務是查核本會當年的賬目,並向常年會員大會報告,証明無誤。在主席要求下,查賬員可查核在他們任期內的任何期間的賬目,向理事會報告。

修 改 章 程

15.
(a)本會章程的刪改或修正須經過會員大會的特別提案的通過,( 並且獲得大會的會員的三分之二的贊成 )。章程之刪改或修正從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之日期起生效。

解 散

16.
(a)本會之解散,須召開專門討論此問題的會員大會,獲得出席大會的有投票權會員的五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b)本會在上述情況下解散時,須還清所有合法的債務,如有餘款,按會員大會議決者處置。
(c)主席、總務和財政必須簽署解散通知書,在解散日起14天內呈上給社團註冊官。